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admin        2012-07-03        1925

 院政发〔2009〕9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周口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统一组织。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须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军事训练、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八条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具体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按照《周口师范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表现评语。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由体育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体育学院安排合适的保健课,记入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选修课成绩达不到要求者,该成绩可不记入成绩单,但须重新选修与其学分相等的课程。

第十三条教学部门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由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成绩登记册》,并将成绩登录到学生成绩库中。学生缺考和作弊课程的成绩均以“0”分记,并在成绩备注栏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学生补考、缓考、重修和免修课程的成绩应如实记载,并在成绩备注栏内填写“补考”、“重修”或“免修”字样。补考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考、重修后的最新成绩记载。

凡学生成绩需要更改的,按《周口师范学院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选修、补考、重修、缓考、免修

第十五条课程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确有其他情况无法修读者,经教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推迟修读。选修课程,学生应当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对于每学年不能修读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门数或学分数者,教学院(系)应当给予学生书面警示。选修课程分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由各教学部门负责管理,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应当连续修读。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

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六条课程的补考、重修、缓考、免修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院政发〔2009〕93号)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的专业。基本原则为:

(一)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各专业转入及转出计划。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三)文(理)科专业新生不能申请转入理(文)科专业;艺术(体育)类专业新生要求转入非艺术(体育)专业者,其高考文化分数必须达到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四)申请转入某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计划时,首先确定该专业的成绩要求,然后再按高考总分的高低确定是否可转入该专业。

(五)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转专业的条件是:

(一)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当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学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应达到转入院(系)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系)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军训结束之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跨院(系)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军训结束之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后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三)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经两校同意,还应当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应当由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转出院校与转入院校设置的专业类型差异较大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本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保留学籍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须作退学处理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学校或专业学习;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因病应当停课,时间超过每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含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院(系)审核,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四)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休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复学。

第二十九条休学者复学,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申请复学须经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需要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恢复入学由学生本人凭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教务处在学生教务管理系统中恢复学生信息,奖学金自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办理之日起实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因病第二次休学,复学后仍不能坚持学习或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学生中途退学不退学费。

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辅修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一)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第二学年前,德、智、体全面发展,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主干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要求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当向本人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及接收院(系)院长(主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修读。

第三十八条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公共必修课及与第一专业相同的课程不必重复修读)方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未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修满30学分及其以上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辅修第二专业均按学分交纳修读费用。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要进行全面的毕业资格审查。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其他不符合毕业规定者。

第四十三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当年9月份可以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允许来校一次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等未通过课程或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以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十五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辅修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并无违纪记录,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本科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三)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分别应当在第五学期或第七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四)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学生不再单独编班。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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