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admin        2011-12-03        7582

院政发〔2009〕93号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执行《河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3〕91号),制定本办法。

一、学制与修业年限

(一)学制为4年。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间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学习进程和是否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在3~7年内浮动。

(二)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可提前报考研究生。自愿提前毕业(3年毕业)的学生可由本人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三)在4年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第10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汇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7年。

二、课程

(一)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中全部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必修课学分不得以选修课学分替代。

(二)学生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限定选修课范围内修满限定的课程门数,并取得规定学分。限定选修课学分不得以任意选修课学分替代。

(三)学生要在学校开出的任意选修课范围内修满限定的课程门数,并取得规定学分。超过规定的限选课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四)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类课程(师范生包括教育见习与教育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必须经过考核取得“教师职业技能合格证书”。

(五)学生可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所选课程取得学分可替代本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学生可跨年级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低年级所开设的课程,其所得学分可替代本年级所开设同一门课程的学分。

三、选课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一)选课原则:

1.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2.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分段教学的课程,未取得前段修读内容的学分,可继续修读下段教学内容,未取得学分部分须重修;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3.学生每学期所选修课程最低必须达到16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2学分,多选课程必须得到导师的指导和批准。

4.对同一门开出不同层次的课程,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只能选高不选低。

(二)选课程序:

1.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教学指导书》中关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校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2.选课时,学生要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选课单”(简称选课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同时上机输入;一份提交院(系)办公室。

3.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汇总每一课程的学生选课名单,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4.选课人数不得超过每门课程的限额人数。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再开设,选此课程的学生可以改选。

5.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改选。

6.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课程要求听课。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

四、免修和免听

(一)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

(二)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三)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院(系)办公室应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五)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五、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手续,经院长(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或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四分之三;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若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四)第七学期末报考研究生者,可申请缓考,但缓考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含二门)。

六、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课”字样);

2.两次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3.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4.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二)学生重修课程,需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学费,并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

(三)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重复,可申请免听,程序按第四部分中有关要求办理。

(四)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第二次重修,仍需缴纳重修学费。无故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五)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或重选均应缴费。

七、成绩考核

(一)教学计划上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均应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二)考核可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其成绩评定方法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可占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查以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其成绩评定方式可采用平时成绩与结课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考查应在期末考试前完成。经批准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可不受此限制。

(三)学校提倡考试方法多样化。各专业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闭卷考试(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范围内的)每学期不得超过五门(不包括学生多选、重选或重修的课程)。

(四)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五)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交费重修,以两次考试成绩相比按高分记载,成绩栏内不注明“重修”字样。手续参照第六部分第二项规定办理。

(六)绩点: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及格 不及格
绩点数 4 3 2 1 0

2.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结算一次。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Σ所修课程的学分。

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八、退学和试读

(一)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所选学分的二分之一或经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应予退学。

(二)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以一次为限。

(三)试读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跟原年级学习。试读期内仍有6学分以上(含6学分)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违犯校规校纪的现象,试读期自行中断。试读期满,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恢复为正式生。

(四)试读生按本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如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九、肄业和结业

(一)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两条不包括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十、毕业和学位

(一)在弹性学制(3~7年)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全部教学内容(包括各实践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并且德育与体育达到要求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在4年修业年限内因学习成绩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2年内可交费重修未获学分的课程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返校重修期间食宿自理。修业满5年(含5年)以上结业的学生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学士学位规定和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详见《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四)已毕业离校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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