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赵宇        2011-09-18        1865

院政发〔2009〕1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3年,成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听取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的工作;

(五)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3年,由5至7人组成,成员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接受本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授予标准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考试中(含考查)有违规行为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7门以上(含7门)课程补考者,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者;

(四)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

第四章学位审批与撤消

第九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由学位办公室按教育部制定的格式,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二条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达不到相关要求者,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

(一)获得厅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技能大赛以及体育、艺术等专业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者;

(三)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者;

(四)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涉及的问题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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