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

  赵宇        2011-07-18        611

院政发〔2010〕32号

一、专业设置与申报

(一)双学位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我校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开设双学位专业;同时,也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需求,经学校批准设置双学位专业。

(二)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设计)。

(三)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对双学位专业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完整详细的教学计划;

2.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实验条件和实习场所等。

双学位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申请报告、相关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以通知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教育。

二、修读条件与报名审批程序

(一)修读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一年级在校本科学生,完成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后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2.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第一学年课程全部合格,且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3.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

4.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5.申请双学位应跨学科门类,且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不能超过8个学分;否则,不能修读。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二)报名审批程序

1.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5月20日前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修读双学位专业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按修读条件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开设双学位专业院(系),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开设双学位专业院(系)报到。

三、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双学位专业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院政发〔2009〕9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学籍管理由开办院(系)专人负责,单独建立双学位专业学生学籍和成绩档案。

(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三)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修读课程学分数量,在开学后一周内,缴纳修读费并注册。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修处理。中途放弃学习者,不退学费。

(四)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不影响评先评优,考核不及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学时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在主修专业学习取得学分后,可在双学位专业中免修;对于学时不同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应在开课学时多的专业中修读。

(五)学生未完成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并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六)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1.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示的;

3.双学位专业一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课程的;

4.毕业时尚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四、学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一)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业审查工作,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院政发〔2009〕111号)者,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且符合《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院政发〔2009〕111号)者,授予双学士学位。未修满规定学分,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三)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上须注明“辅修”字样。

(四)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

五、收费与经费管理

(一)双学位教育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二)双学位专业所收取的学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和管理。

六、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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