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赵宇        2011-06-18        567

院政发〔2012〕47号

    根据《周口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本科)》要求,为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在学好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级社会实践活动、学术讲座、学科/科技竞赛、科研活动、创新型实验、文体活动等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准认定后授予该生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据实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只计最高分,不重复累加计算。课程名称为“能力拓展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2学分,方可毕业。已满2学分的不再申报,可作为评优表先优先条件。

第二章创新实践成果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报创新实践学分的成果认定范围如下:

(一)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参加各种学术性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

(二)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共享仪器设备操作等技能培训;参加小发明、小科研等创新实验活动;

(三)参加国际合作项目与海外研修计划,参加的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包括海外文化讲座);

(四)参加国际、国家、省市、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科/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

(五)参加教师科研课题研究,参加国家和学校、院(系)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科学探索、科研训练等活动;

(六)参加自主立项或教师的实验技术创新项目;

(七)出版著作、教材,发表论文、作品,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

(八)获得计算机证书与外语证书,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注册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业认证考试证书。

第四条凡以外单位名义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以及在停学、休学期间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不予申报创新实践学分。

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申报程序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申报一学年一次,于每年6月份进行。

第六条创新实践学分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申报时需详细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

第八条每学期成绩登录期间,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创新实践学分返回各教学院(系),由院(系)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报教学处处理。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学校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教学处和院(系)确认后方可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教学处对各院(系)认定的学分进行严格审查,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外,以作弊论处。

第四章创新实践学分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创新实践学分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算。

第十二条学校每两年对申报创新实践学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doc

         附件2: 周口师范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评分标准.doc

         附件3: 周口师范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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