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院政发〔2014〕104号)

  徐其东        2017-07-15        41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评奖范围

凡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学集体(如教研室)或个人,遵循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建设、优化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校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能够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申报评奖条件

(一)教学成果奖申请者须是学校正式在职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教学成果奖申请者须在本岗位上需连续工作3年以上,近2年来完成教学任务。主要成员系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三)申报评奖的教学成果,必须是已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通过鉴定的教学成果。

三、评审组织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其成员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改革、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管理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管理专家。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办公室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四、评选程序

(一)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与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衔接。推荐的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从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中产生。

(二)教学成果奖申报者须认真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表》并附相关背景材料。

(三)教学成果奖申报者所在部门应对推荐表认真进行审查,签署明确的意见,择优推荐,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各教学院、教学部推荐成果进行初步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报学校审定。

(五)学校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名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做好异议的核实和处理工作。

五、奖励等级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

六、奖励办法

(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按照《周口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成果工作量,以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的方式发放。

(二)凡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按最高等级标准计算奖励工作量。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2年印发的《周口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院政发201215)同时废止。

院政发〔201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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