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关于支持院系鼓励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办法

  赵宇        2013-05-20        409

院政发〔2013〕49号

学校各部门:

    为实现“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能过硬、综合素质优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目标,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职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各教学院(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条件,激发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积极性,学校对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做出贡献的教学院(系)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周口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在校大学生,获取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企业、行业等组织考试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包括教师资格证,四、六级英语合格证,专业英语四、八级合格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等),给予学生所在院(系)相应等级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企业、行业等组织考试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心理咨询师、证券从业资格证、公共营养师、健身教练、体育类二级裁判、秘书类职业资格证等,按每证书100元奖励;

   (二)对于以上部门组织考试认定的通过率较低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职业资格类证书、计算机类思科网络工程师等,按每证书300元奖励;

   (三)以上没有列出的资格证书,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后,确定相应的奖励金额。

三、奖励办法

   (一)对于学生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每年对其所在院(系)进行一次集中奖励;

   (二)每年6月1日前,各院(系)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学生上一年内(指从上一年6月1日至下一年5月31日)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信息,并向教务处进行申报。申报时需上交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和院(系)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后,证书原件由院(系)返还学生;

   (三)凡经过审核认定的符合奖励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根据实际核算的结果给予院(系)奖励;

   (四)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将作为教学管理质量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记入总成绩。

四、经费使用

    院(系)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经费,应用于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或组织。

五、附则

    本办法从2013年6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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