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教学类比赛活动规定

  赵宇        2013-05-20        338

院政发〔2013〕30号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教学类比赛活动主要包括“毕业生教学技能大赛”、“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比赛”、“‘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等与教学有关的比赛活动。

    第二条凡对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表彰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等。

    第三条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比赛前,须持相关的比赛材料(如邀请函或比赛信息等)由各教学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参赛的方可适用本规定。若未经学校同意或非以“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身份自行参赛,则不适用本规定,在比赛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四条由教学院(系)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比赛,参赛计划、预算须先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参赛;否则,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的级别根据组织机构级别来界定。

   (一)省级行业协会比赛是指省级行业机构(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含学术机构,下同)组织的比赛;

   (二)省级比赛是指省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三)全国性行业协会比赛是指全国性行业机构组织的比赛;

   (四)国家级比赛是指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参赛的个人项目获奖,按照如下所列的相应奖励标准颁发奖金,体育类比赛只奖第一、二、三名,其他比赛参照此标准执行:

    比赛级别奖金(单位:元)

比赛级别

奖金(单位:元)

一等奖

(或第一名)

二等奖

(或第二名)

三等奖

(或第三名)

省级行业协会

200

150

省级

600

300

200

全国性行业协会

1500

1000

800

国家级

2000

1500

1200

省级教学技能大赛

1500

1000

800

(二)参赛的集体项目获奖,有2~3人参加的,奖金为个人项目相应标准的2倍;有4~5人参加的,奖金为3倍;有6~8人参加的,奖金为4倍;有9~12人参加的,奖金为5倍:有13~17人参加的,奖金为6倍;有18人以上(含18人)参加的,奖金为8倍。

   (三)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奖金按所指导学生获得总奖金的二分之一计发。

   (四)同一项目在多次竞赛中获奖,只按最高档次标准奖励一次;同一次比赛获得个人奖的同时又获团体奖者,只奖其中一项。

    如活动(竞赛)主办方已发报酬或奖金,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报酬或奖金低于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差额。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学生比赛奖励鉴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具体受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鉴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进行专项颁奖表彰。

    第九条鉴定评审程序

   (一)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十周之前,由符合获奖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教学类比赛活动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批准参赛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院(系)评审小组。

   (二)由各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的获奖申请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第十一周统一报送教务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果,在学期结束前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进行表彰。

    第十条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的指导教师,由负责组织参赛的部门选聘,并报教务处备案;涉及指导教师工作量和组织费用的须将预算报教务处审批,该项活动已设专项经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指导学生比赛(活动或作品)的水平和能力;深入学生,尽心指导,教书育人;重视对学生进行科学思想、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取得较好的指导效果。对于虽担任指导教师,但不履行指导职责或指导效果不佳的,可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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