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非教师教育专业教学实习规程(修订)

  赵宇        2013-05-20        498

院政发〔2012〕53号

第一章总则

    非教师教育专业教学实习包括毕业实习和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以下简称专业实习),是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大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巩固检验,是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专业实习管理,保证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实习目的:

    专业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将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综合运用于工作实践的能力以及独立工作、融入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加强我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通过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获取反馈信息,不断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实习任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通过实习掌握从事本专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专业技巧,能够运用合适的方法解决工作或生产实践中的问题,为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第三条实习时间:

    各专业的实习时间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的,必须在实习前经院(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财务处、学校办公室、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专业实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印制有关资料。

   (二)审批全校实习计划或方案,审查各院(系)实习经费预算。

   (三)检查实习工作,研究和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四)会同各院(系)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五)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专业实习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专业实习采用学校、院(系)二级管理模式。为保证专业实习顺利进行,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协调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导文件,制定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专业实习目标、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等教学文件,向相关教学部门下达专业实习任务。

   (二)组织专业实习改革研究和经验交流。

   (三)负责审定全校各院(系)专业实习计划,协调各院(系)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保障校内专业实习资源的有效供给、合理使用。

   (四)对实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实习期间教务处派人赴实习基地进行检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专业实习质量。

   (五)组织校内专家组在实习结束后对专业实习进行抽查评估。

第七条教学院(系)成立由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的实习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修订并审定实习大纲,积极推进专业实习改革,不断提高专业实习质量。

   (二)组织制定本院(系)专业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院(系)专业实习需要,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为专业实习提供基本保障。

   (四)根据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和指导教师。在实习开始前,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安排有关人员联系实习地点,根据实习地点的实际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

   (五)实习期间,组织人员到实习点检查工作,听取汇报,看望师生,与实习单位研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实习点的联系,收集并汇总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专业教师以改进本专业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对本院(系)专业实习秩序和效果进行自查。

   (七)在学校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落实院(系)内实习经费的预算和结算,严格把关,专款专用。

   (八)综合评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给出评语。

   (九)配合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全校的实习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完成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按照专业性质的不同,可以采用集中实习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散的“自主型”实习方式。集中进行的实习,原则上按每组不低于20人的要求配备指导教师。对“自主型”实习的学生,各专业也应配备指导教师,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法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不得放任自流。

第三章指导教师

第九条实习实行双导师制,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实习的各项工作。实习工作指导以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为主,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协助。

第十条指导及带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指导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三年中至少应承担一次实习带队指导工作。

   (二)对实习工作有正确认识,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行业现状和发展动态。

   (五)具有一定指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根据第八条所列条件,严格选聘带队指导教师,并及时向教务处上报带队指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的带队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调换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一)带队指导教师在院(系)实习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深刻认识实习的重要意义,熟悉学校对实习的各项要求;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实习生全面负责,大胆管理,全面履行带队指导教师职责。

   (二)积极主动与实习基地沟通,建立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负责与实习基地联系,安排好实习生进入实习基地后的食宿和实习工作。

   (三)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场地的情况,根据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和实习方案,做好实习指导准备工作。

   (四)对实习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全面关心其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加强教育,认真考勤,全面掌握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五)带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实习纪律,食宿在实习基地,有事要请假。

   (六)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认真评阅;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按照实习成绩评定标准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经院(系)实习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给院(系)教学秘书。

   (七)注意总结先进经验,督促学生搜集整理实习材料(实习生的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实习鉴定表等),写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四章实习生

第十三条所有非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实习,该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必须修完相关课程,完成必要的技能训练,方可参加校外的实习。同时要成立实习小组,由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小组内要有信息员。

第十五条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做到:

   (一)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指导,按照实习规程、实习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二)在实习期间必须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实习纪律、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在实习单位集体住宿时,不得擅自在外留宿。若有特殊情况必需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因事请假一天以内需经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书面批准,一天以上要经实习基地领导和带队教师书面批准。双休日一般要在岗,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基地。

   (三)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实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实习期间违纪,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要按有关规定加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处理。

   (四)实习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不得进行违章生产或操作,以免发生伤害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五)在实习期间要随时做好实习记录、日记,认真完成实习作业。积极收集有关资料、信息,及时整理观察结果、实习心得,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或实习总结。要虚心向实习单位员工学习,认真从实践中求知,努力培养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在实习期间不但要保证完成实习任务,而且要注意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树立大学生良好形象。还要做到:

    1.衣履整洁,朴素大方;

    2.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相互协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对实习基地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带队教师有组织地反映;

    4.禁止上班时间从事娱乐活动,严禁赌博和酗酒;

    5.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水电。实习结束时,要归还借用的一切财物,损坏东西要按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需提交实习记录、实习作业、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实习小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小组同学实习,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计划,反映小组同学的情况与要求。

   (二)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四)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往返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小组信息员的职责是:

   (一)向院(系)和教务处报告本实习小组各阶段的工作动态。

   (二)组织全组同学积极向校报、广播、校园网投稿及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

   (三)协助组长做好本组的总结工作。

第五章实习总结和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实习结束后,带队指导教师及实习生应在一周内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分析实习效果,提出改进建议。经院(系)实习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后,报所在院(系)保存。

第二十条教务处及各院(系)应认真组织经验总结交流会,适时进行教学实习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实习成绩应综合学生在实习中各方面的情况考核评定,主要包括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单位的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笔试、口试或两者结合。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参考如下评分标准:

   (一)实习准备占10%。具体考察内容为学生对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和方法的熟悉,实习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具体实习计划安排等。

   (二)实习过程及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占30%。按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各具体环节的实习成绩评价,如实习的深入程度,实习日记的撰写情况,实习过程的收获等。

   (三)实习单位的评价占30%。

   (四)实习作业、总结报告占20%,个人表现占10%。考察内容为实习结束后,实习报告撰写的详实、规范程度,总结及体会的深度等。

第二十二条专业实习是学生必修课,单独计学分。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相应的学分记载。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实习成绩必须于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一)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旷工达到实习规定时间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在实习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实习单位和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

    凡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一律进行重修,并由本人承担所有实习费用。

第六章专业实习质量保障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严把带队指导教师选聘关,对于当年因教学事故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教师,不得聘为当年实习带队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带队教师因擅离工作岗位或组织协调不力,使实习工作受到影响或因带队教师工作失误而使实习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者,参照《周口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政发〔2009〕92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实习生准入制度。在校内准备阶段,指导教师和院(系)实习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实际能力等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校外实习。

第二十七条建立校、院(系)两级实习中期检查和信息员报告制度。实习期间,学校要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实习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各院(系)也要组织人员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实习的质量和效果。信息员要及时上报各实习基地的实习工作动态,以便掌握实习工作全局。

第二十八条建立实习后期总结制度。实习结束后,各院(系)要召开实习生代表和指导教师座谈会,全面分析总结实习工作,全面分析实习各环节的质量效果。学校要召开带队教师和实习工作总结汇报会,及时总结经验,并对存在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广泛收集实习基地领导、指导教师、职工等对实习生能力、实习质量、实习效果的评价以及对搞好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实习经费

第三十条学校按规定提供实习经费,专款专用,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业实习经费包括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费和专业实习费[毕业实习费、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费]两部分,各项费用标准如下:

   (一)实习基地建设费。专业实习基地由各院(系)具体负责建设,原则上每个基地建设费用不超过3000元。

   (二)毕业实习费。集中实习学生的实习费用(包括实习管理费、指导费、交通费、带队指导教师补贴、实验材料费、办公费等)均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标准为每生300元,不得超支。经批准自主实习的学生,学校不支付上述费用。

   (三)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费。课程实习(见习、考察、写生等)经费标准:文科每生120元,理科每生150元;艺术类专科每生200元,本科每生300元。

第三十条各教学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及实习学生人数,在每学期实习前1~2周,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教学实习申请表》,向教务处申请实习经费,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办理实习借款手续。实习结束后3周内,各教学院(系)向教务处提供实际实习学生名单、天数、实习地点、实习成绩汇总表和实习总结报告、票据等材料,教务处根据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标准和实习经费预算额度进行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二条实习带队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周口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周口师范学院非教师教育专业实习规程》、《周口师范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周口师范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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