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赵宇        2013-05-20        288

院政发〔2010〕26号

    实验实践教学作为本科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全面开放,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最大化提高专业实验室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全校各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各院(系、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本着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根据不同层次学生需求进行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实践教学形式。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型、自选型实验,实验项目设计,参与教师科研,参加各种比赛。

    科技创新型实验:学生自主拟定科技创新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类型,安排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自选型实验: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等开放性实验项目,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实验项目设计:主要面向相近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由实验室定期发布设计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实验项目设计活动。

    参与科研型:教师根据已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结合项目研究的特点,面向相近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开放参与科学研究。

    参加各种比赛:学校及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全国性比赛。

第三章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各院(系、部)教学或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部)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项目原则上由指导教师或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部)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定,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实验室开放项目原则上于年度开学初第二周以教学院(系、部)为主体面向全校学生公布,从第三周起开始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验室开放项目公布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报名,经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相关实验室参加开放实验。

    第十条各院(系、部)应对实验室开放的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对实验室开放的基本信息进行收集,信息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请、开放人数、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和开放成果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为1个年度。项目实验完成后,项目人应填写开放实验室项目验收报告,由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

第四章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实验项目设计中必要的设备制作、研制费用,不列支人员劳务等其他费用。

    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参加,填报《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实验室开放基金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只能专款专用,基金使用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章实验室开放的成果与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参加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凡能独立完成项目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实验过程,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者,并参与实验室开放时间不少于18学时,经所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均可作为学生选修课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比赛)获奖以及实验成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的辅导、指导工作,工作量由各教学院(系、部)进行核计,报教务处审批后,核算工作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院(系、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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