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张夏凡        2013-05-20        394

院政发〔2009〕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统称实验课),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实验教学的质量对合理构成学生的知识结构,启迪学生的逻辑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实验教学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过程,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创造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从事中等教育实验教学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实验教学内容应当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推动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以及研究创新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从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逐步面向全校学生开放,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不断改善实验教学条件,积极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要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教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条件的改善、实验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严格实验教学管理,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利用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开展的实验教学活动。

    第八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

    第九条在实验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实验教学的优秀成果,纳入学校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之中。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由各院(系、部)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各院(系、部)在制定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实验环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含计算机上机)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时(学分)等单列出来,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十二条实验课的单独设置。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单独设立实验课时,应由教研室提出,院长(主任)初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各院(系)、实验室以及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院(系、部)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院(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院(系、部)组织专家论证,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教务处和院(系、部)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三章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实验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大纲由教研室负责,实验室参与,组织人员集体编写。由所在院(系、部)组织专家论证,课程负责人和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原则;要整体优化,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将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要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进行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修订前,新开实验项目可作为选修实验项目开出。

    第十九条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四章实验教材

    第二十条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要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并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方法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可由教研室和实验室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材的基本内容应与第二十条规定的相符,要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用性;

   (二)实验项目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一致;

   (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对投资成本高、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及对环境污染大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通过仿真、虚拟或微量实验等手段实现。

    第二十五条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

    第二十六条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等类型。

    演示性实验指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的实验。

    验证性实验指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的实验。以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综合性实验指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的综合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

    设计性实验指由教师选定实验内容(条件成熟时可由学生自定,教师审核),学生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完成的实验,同时完成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创新性实验指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进行的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拟设置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论证,学校审核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十八条实验项目卡(登记表)是实验教学的基础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各院(系、部)应按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建立实验项目卡(登记表)。实验项目卡(登记表)应每学年修订一次,据当年实验课程(含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学时的变动、仪器设备的新购及报废、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修订。

第六章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表规定的内容、学时、分组人数和时间安排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增加或更改。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实验开出率应达到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要求。实验教学因特殊原因,时间如有变动,由院(系、部)办理调停手续,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在实验教学检查中如发现不执行实验教学课表,而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的视为教学事故。

    第三十条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实验设备调试、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每一实验项目必须配备实验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原则上应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指导的,须与实验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协调实验课内容、进度、实验教学方法等问题。

第七章实验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三条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核为主。考试(考核)的形式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实验课程成绩应根据实验考试(考查)、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以及实验出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对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缺课累计达实验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试或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

    第三十六条实验课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三十七条经院(系、部)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实验考试或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院政发〔2009〕108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经院(系、部)负责人审核后存档。

第八章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条教务处负责审查各院(系、部)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检查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实验耗材和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对实验教学中出现未按任务开出等问题,督促院(系、部)实验室及时进行整改。对实验教学中出现的教学事故,按照《周口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09〕92号)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院(系、部)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制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工作,每学期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记载检查的情况。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各院(系、部)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院(系)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实验室要对实验教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要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定期公布并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员可随机对实验课程听课,按教务处要求检查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及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四条建立科学的实验质量评价体系,不定期的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实验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周口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院政发〔2009〕95号)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第九章实验教学档案

    第四十五条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和实验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使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十六条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和材料,院(系、部)与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资料及其他资料。

    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实验室规则等。

    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在用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

    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考核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和实验项目表、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实验课情况记录本、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本、实验室人员工作岗位日志、新开实验项目试作报告和相关数据、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教学成果、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等。

    其他资料包括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发表的论文、作品、获奖的奖状与证书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第四十七条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收集、管理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每一届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上,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

第十章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八条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的构建、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四十九条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并从中评选优秀教研成果上报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在技术职务评聘中,实验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五十条建立开放实验室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精神,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学生人数及所需的实验消耗材料及时报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以备学校核拨实验材料经费。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地区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组织专题培训,经过筛选、竞争,为学校组队参赛,或培养具备某方面的专长人才而进行开放,逐步形成创新基地。

    第五十一条实验课程的建设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内容,应立足于实验项目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对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其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十一章实验教学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十二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部门,由主管实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日常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协助做好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

   (一)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制(修)订有关实验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表、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审查实验教学运行表,掌握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督促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三)检查有关实验教学文件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四)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开展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

   (五)协调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六)统计实验项目数据、实验开出率以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第五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职责是: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等工作,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开课。

    第五十五条院(系、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及学校有关规定,制(修)订本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选用、编写工作。

   (二)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表、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主讲教师,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将审核后的实验教学课表下达到实验室。

   (三)安排实验室所承担的外院(系)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外院(系)为本院(系)开设的实验课。

   (四)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确定实验课的成绩评定标准及实验课考核方式。

   (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自评。

   (七)加强校外交流,促进校企合作。

    第五十六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完善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实验教学条件,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组织制订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审核实验课程教学运行表,编排实验教学课表等。

   (四)做好实验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按时按质开出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为学生自主进入实验室进行创新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五)安排实验教学工作,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六)组织新任实验教师或经批准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技术人员试讲。

   (七)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实验室工作,并保持实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八)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报送本学期实验开出情况、人员情况等统计表,配合教务处做好每年的实验室统计报表工作;对本学期的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教务处。

   (九)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研讨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进、教学手段的更新等。组织实验教师设计新的实验项目,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研制工作。

   (十)建立和保管好实验教学档案。

    第五十七条实验课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安排考试(考查)等。实验课教师的职责是:

   (一)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做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计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认真撰写实验课教案。

   (二)积极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回答;

    2.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事项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3.指导学生正确操作,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认真填写《实验课成绩记录》等相关实验教学材料;

    4.指导和教育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

    5.实验结束后检查学生的原始实验数据,并签字认可。

   (四)审阅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五)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补考。

    第五十八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是:

   (一)为实验教学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和调试,药品的准备以及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出。

   (二)参加实验教学的准备活动,配合实验课教师预做实验,以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的要求。

   (三)学生实验时,实验技术人员应作必要的巡回视导,解答学生提问,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督促学生及时整理实验现场,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五)与实验课教师密切合作,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更新实验内容与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

   (六)做好实验教学资料及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认真填写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日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六十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周口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质量测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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