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赵宇        2013-04-21        299

院政发〔2009〕92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分类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出现过失或过错,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把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严重教学事故为Ⅰ级,较大教学事故为Ⅱ级,一般教学事故为Ⅲ级。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种类别。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对教学事故进行以下认定。

    (一)教学类教学事故。

    1.Ⅲ级教学类教学事故:

    (1)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评阅作业;

    (2)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4)课堂上携带并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2.Ⅱ级教学类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和院(系、部)领导同意,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上;

    (2)未经教务处和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监控;

    (3)因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造成较大影响;

    (4)教学不负责任,备课敷衍了事,没有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3.Ⅰ级教学类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学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

    (4)提前结束课程超过6学时;

    (5)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考试与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Ⅲ级考试与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试卷评分、复核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较大;

    (2)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3)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4)未及时征订教材,致使开学一周学生仍无教材;

    (5)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2.Ⅱ级考试与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因工作失误造成试题泄露;

    (2)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二分之一内交卷;

    (3)考试试卷收发失误,造成学生考试试卷丢失,影响学生成绩的评定;

    (4)擅离监考岗位或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致使考试纪律混乱,造成较严重影响;

    (5)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造成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上;

    (6)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7)未将教学时间安排准确、完整或未能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出现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3.Ⅰ级考试与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2)试题内容与往届试题内容雷同(60%以上相同),并造成严重后果;

    (3)评卷时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上报虚假成绩或考试成绩上报后私自改动学生成绩;

    (4)有关部门或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5)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不真实学习成绩或学籍、学历证明。

   (三)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Ⅲ级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Ⅱ级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教室或实验室未按时开门,影响正常上课;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3.Ⅰ级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出租教室和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2)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以至于影响正常教学;

    (3)因校内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4)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者、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院(系、部)和教务处。

    2.经院(系、部)或教务处查实,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依据本办法初步认定事故级别,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和人事部门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最终核定,Ⅱ级、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和人事部门最终核定。

    3.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由当事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接到申诉后,由教务和人事部门在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最终由学校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

   (二)处理办法。

    1.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2.各类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落实到个人,不允许以部门名义推卸责任。

    3.对发生Ⅲ级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由所在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4.对于发生Ⅱ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考评等级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

    5.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其他相应处分。

三、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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