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赵宇        2013-05-21        275

院政发〔2009〕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所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

   (四)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一)考试中看夹带资料者;

   (二)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三)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者;

   (四)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

   (五)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六)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七)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八)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九)带走或损毁试卷者。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一)组织作弊者;

   (二)偷盗试卷者;

   (三)请他人代考者;

   (四)代他人考试者。

第六条构成违纪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七条考试违纪、作弊的确认程序:

   (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学生所在院(系)。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三)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由各院(系)负责核实,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凡有第三、第四条情况者,由各院(系)上报,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后,交学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记档。

   (二)凡有第五条情况者,由各院(系)上报,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后,交学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记档;若达到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