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赵宇        2013-05-23        363

院政发〔2010〕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科学规范的进行,检查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成立周口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引导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督导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督导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由7~9名成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文科组、理科组。学校另派1名副处长负责督导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五条各院(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由3~5名成员组成(名单须报教务处备案)。督导组负责做好本院(系、部)教学督导日常工作及院(系、部)教学授课质量的同行评价工作,并协助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院(系、部)督导组组长原则上应由院(系、部)负责教学的业务院长(主任)担任。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从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选聘,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校颁发聘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院(系、部)自行选聘。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长期从事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校级以上优质课教师或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

   (三)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身体健康。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级教学督导员聘期均为一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对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学校有权做出解聘决定。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监督和检查各教学部门对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情况。

    第十条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访问、座谈等方式,了解教学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重点是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试卷分析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及教学改革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每学年教学督导员分组深入实习基地对各院(系)的教学实习组织、实习工作安排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备课、试讲、课堂教学实习、班主任见习、作业批改以及带队教师的指导等各环节工作的检查,收集并反馈实习基地领导、教师、学生的反映。

    第十四条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五条每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对论文指导教师的论文指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竞赛、教学观摩,教学评优、教学检查、青年教师岗前技能培训等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协助教务处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特别是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出指导和建议。

    第十八条受校领导和教务处委托,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教学督导员要认真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了解高等教育发展的动态,树立与时代相适应的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督导能力和督导水平。

    第二十条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要严格按我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进行,做到公正、合理。开展督导工作时,应佩戴“周口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签。

    第二十一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完成一份教学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本期工作计划,并切实按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学期末认真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教学督导员要坚持经常听课,每月至少听四节课。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周工作量不少于20学时,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院(系、部)教学督导员之间应加强联系,加强信息沟通。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教学督导员在督导检查教学工作时,各有关部门和教师要给予尊重、支持和配合,对教学督导委员会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二十六条允许单位和教师个人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务处申诉。

    第二十七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教务处负责汇总,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向各院(系、部)通报。

    第二十八条督导委员津贴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及工作完成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周口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2004年制订)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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