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赵宇        2013-05-23        354

院政发〔2011〕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家学者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周口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发展、专业规划与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关心人才培养工作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教学院(系、部)和行业(企业)专家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必要时可补充和调整。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者,自行解除其资格。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筹办会议等工作。

    第九条各教学院(系、部)可参考本章程,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成立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职能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态势,就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作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论证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

   (二)审议、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研究、论证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和专业发展方向,审议专业设置与结构的合理布局;审议、论证有关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工作,指导、推动学科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三)审议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四)审议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学校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审议学校教学评估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审议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教学奖励;讨论、裁定有关教学工作中的争议。

   (六)调查研究院系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选用教材等执行情况,对院(系、部)教学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七)指导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八)受校长委托,研究、审议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宜;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专题论证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出席表决人数的2/3及其以上意见为最终决议。

    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评定和审议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讨论、评定和审议的事项若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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