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及培养管理办法

  赵宇        2013-05-23        357

院政发〔2011〕65号

    为促进学校专业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带动专业发展、学术研究及技术应用的专业带头人,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按照个人申报,院(系)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公开、公正地择优选拔。

   (二)精简高效原则。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每个开办五年以上的专业原则上设立一名带头人。重点建设、特色专业、覆盖面大的专业可适当放宽评选限额,没有符合条件的专业可空缺。

二、选拔条件

    专业带头人的评选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选拔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五年以上教学一线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有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4.首次申报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二)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专业带头人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研究高等教育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领域内1~2个研究方向有深入的研究。

    2.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主持或参与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相关工作。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手段,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每年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效果优良。

    4.具有较强的教学改革意识,有较强的科研和教学研究能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近五年来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2)独立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以上;合作出版专著或参编教材2部以上(排名前3名,或本人执笔1/3以上);

   (3)承担1项以上省级课题且为主要研究人员(排前3名),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2项;

   (4)获1项以上省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排前3名),或获1项以上校级成果奖励(主持);

   (5)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前3名者。

三、选拔程序及要求

   (一)选拔程序:按照“个人申请、院(系)推荐、部门审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任前公示、正式发文”的程序进行,具体为:

    1.申请人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院(系)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业务水平、教学与科研业绩等进行评定,择优推选,并将推选结果和材料报教务处。

    3.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者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部门提交的人选进行审议和评审,初步确定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

    4.校长办公会议对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人选进行确认、审定,并对确定的人选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下发文件公布校专业带头人名单。

   (二)聘期规定:学校为校专业带头人下达聘书。专业带头人每3年选拔一次,资格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符合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者可再次申报,继续参加下一轮选拔,且最多只能当选两届。

   (三)纪律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其评选资格;已公布认定者,取消资格认定。

四、基本职责

   (一)开展专业建设研究,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发展规划,不断追求提高专业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打造专业特色与品牌。

   (二)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协助院(系)建设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指导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提高其教学研究能力。

   (三)带领本专业教师实施本专业的教材开发与课程建设;负责本专业教改课题、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的组织申报,任期内至少完成其中一项省级立项;负责制订专业实验室、实训场所及校外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规划。

   (四)三年任期内承担指导2~3名青年教师(指导每位教师的时间不少于1年)开展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以及教学论文写作的任务。

   (五)充分了解国内外专业发展动态,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本专业的学术报告会或教学研讨会。

   (六)接受上级部门对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七)带头参加教学及科研活动,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在校外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任期内至少在全国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培养措施和待遇

   (一)专业带头人由学校和院(系)共同培养。各院(系)要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二)学校根据个人发展、专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为每位专业带头人提供5000元的培养费用,资助其用于与专业建设有关的进修、学习、教研和科研等活动。培养经费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凡使用培养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财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专业带头人享有优先使用权。

   (三)同等条件下,专业带头人在职称、职务、工资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同等条件下,专业带头人在参加国内外考察、学术(专业)研讨会、专业(业务)培训进修和出版学术著作等方面优先考虑。

   (五)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的推荐从校级人选中产生。

六、业绩考核及管理

    依据专业带头人职责进行业绩考核。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

   (一)专业带头人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的依据是其年度应完成的工作职责;任期三年届满,进行任期考核。任职期满的专业带头人应结合其任期三年内应完成的职责撰写《任期工作总结报告》,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

   (二)年度或任期内职责全部完成,业绩考核认定为合格。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任期工作职责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6月底进行。专业带头人申报评审时间一般应在届满当年的7~9月份进行。

   (四)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的,在任期内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从取消资格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五)聘期内,如离开本单位,将不再享受各种待遇;聘期内,因公出国一年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各种待遇,一年以上者,不保留资格。

   (六)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

    2.学术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者;

    4.因病无法继续工作者。

七、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